為貫徹落實黨中央、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精神以及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的要求,及時提煉與總結全系統執法工作實踐經驗,進一步增強全系統執法工作的科學性、規范性與協調性,根據《關于加強專利行政執法工作的決定》(國知發管字〔2011〕74號)和《專利行政執法能力提升工程方案》(國知發管函字〔2013〕34號)的要求,結合全系統執法工作實際,我司組織起草了《專利侵權行為認定指南》《專利行政執法證據規則指引》《其他專利糾紛行政調解指南》,目前均已形成
第二章 專利侵權糾紛的處理 第十三條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在收到請求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立案并通知請求人,同時指定3名或者3名以上單數執法人員處理該專利侵權糾紛;請求不符合規定條件的,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在收到請求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通知請求人不予受理,并說明理由。 第十四條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在立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請求書及其附件的副本送達被請求人,要求其在收到之日起15日內提交答辯書并按照請求人的數量提供
為規范國家標準管理工作,鼓勵創新和技術進步,促進國家標準合理采用新技術,保護社會公眾和專利權人及相關權利人的合法權益,保障國家標準的有效實施,依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》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》和《國家標準管理辦法》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,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、國家知識產權局制定了《國家標準涉及專利的管理規定(暫行)》。現予發布,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。 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 國家知識產權局 國家標準涉及專利的管理規定(暫行) 第一章
(國家發改委等七部委局第30號令)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》和國務院有關部門的職責分工,審議通過了《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》,現予發布,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。 第十二條 需要審批的工程建設項目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由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審批部門批準,可以不進行施工招標: (一)涉及國家安全、國家秘密或者搶險救災而不適宜招標的; (二)屬于利用扶貧資金實行以工代賑需要使用農民工的; (三)施工主要技術采用特定的專利或者專有技術的;
《專利行政執法辦法》于2010年12月29日以國家知識產權局令第60號發布北,根據2015年5月29日國家知識產權局令第71號《國家知識產權局關于修改〈專利行政執法辦法〉的決定》修正。該《辦法》分總則、專利侵權糾紛的處理、專利糾紛的調解、假冒專利行為的查處、調查取證、法律責任、附則7章53條,由國家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,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。2001年12月17日國家知識產權局令第19號發布的《專利行政執法辦法》予以廢止。
波森特集團官方微信